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城事

因自身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

供热温度低于14℃,全额退费

2016-07-05 作者: 张健 报道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张健 报道
  本报日照讯 6月13日,新发布的《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对采暖期间的室温进行了明确,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承担供用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原则上要求,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经营设施并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此外,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与往年通知相同,市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如遇到特殊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办法》还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补贴以及投诉与争议处理等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