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生产性保护要先立规矩

2016-06-1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 孙先凯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将文化资源转化成文化产品的过程,文化产品进一步还要经历市场的考验。如此一来,市场的盲目、无序等缺陷也必然给生产性保护带来不良影响。笔者在采访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生产者蜂拥而上,盲目扩大生产;产品低质单一,毫无新意;抄袭模仿他人,缺乏特色优势;同业者压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现象。非遗生产性保护想要健康发展,在笔者看来,需要政府和从业者首先为其立规矩。
  去年,我省颁行《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这是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肯定。但笔者认为,政府还需要明确和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一步细化鼓励和支持的方式,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立下更加合理、明确的规矩。
  据笔者观察,非遗产品千篇一律的模仿和抄袭是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一大顽疾。面对种种仿制、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许多非遗产品生产者也表示无奈。一方面,缺少直接针对非遗产品的保护法律、法规,而仅仅指出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造成从业者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当从业者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采取相关行政手段的主体和执行能力不够健全,导致部分从业者丧失维权信心而对侵权行为听之任之。
  笔者认为,政府在引导非遗生产性保护过程中,首先要立下的便是非遗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严格执法规矩。政府部门可以根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针对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特点,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向从业者解释和宣传;在知识产权纠纷产生时,明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给予侵权当事人以行政性处罚。以期望非遗生产性保护从业者能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并有通畅的维权渠道。
  其次,想要维护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健康和有序,政府还应科学引导。笔者了解到,我省正在打造山东省文化版权信息交易网,建成后将成为集文化版权登记和文化版权交易为一体的平台。如果将非遗项目引入该平台,非遗的生产性保护将不再是具体产品的生产,而是可以通过文化版权的交易,授权开发更多形式的衍生品,更加凸显非遗项目的文化价值。
  非遗生产性保护中,政府立下监管和引导规矩十分有必要。在这一过程中,从业者的角色也不可或缺。从业者作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参与主体,应该立下哪些利于自身发展的规矩?笔者认为,创新和协作是重要的两点。
  有专家认为,非遗生产性保护强调的是非遗的“变化性”“活态性”,相当一部分非遗项目不变革就没有在当下生存的价值。这就要求从业者首先为自身立下创新的规矩。将非遗所传承下来的文化内涵与现代生活、技术相融合,才能让非遗产品更好地融入现代生活。
  在非遗项目桃木雕刻的盛行地区,当地有三百多家企业从事桃木雕刻的生产。互相抄袭、压价倾销等无序竞争阻碍了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为此,当地从业者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协会成立后,各企业通过协会抱团取暖,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恶性竞争,达到了协调共赢。笔者认为,非遗生产的从业者可以学习该行业协会的做法,为自身立下协作的规矩。从从业者的角度,进行自我协调,保证非遗生产性保护的健康、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