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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万家合作社难觅“真婆婆”

◆有好处争,有问题推◆管事和管钱的不统一

2015-09-01 作者: 贾瑞君 来源: 大众日报
  □ 本报记者 贾瑞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实施,目前,这部已实施了8年的法律的修改事宜被提上议事日程。作为农业大省,山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起步较早,该项工作一直以来走在全国前列。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于这部法律的修改,我省有关部门有哪些意见和建议?记者进行了调查。
合作社数量全国第一
仍存休眠社、空壳社

  1999年,宁津县崔集村成立蔬菜产销合作社,并在县工商局进行了注册登记,这在全国是最早的一个。2005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截至今年6月底,我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4.2万家,成员出资3388.3亿元,工商注册登记社员389.6万个。合作社登记总数、成员出资总额连续多年稳居全国首位。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看到,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128.88万户,出资总额为2.73万亿元。
  “目前我省农民合作社数量虽然居全国第一位,但多数规模较小,抵御风险能力弱,无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一些地方存在休眠社、空壳社和挂牌社现象。”省财政厅副厅长姜凝介绍。
  省农业厅副巡视员褚瑞云介绍,目前全省资产规模100万元以下的合作社占到总数的48%,合作社在工商登记的社员平均27.4人,50人以上的仅有6257家,多数合作社仅限于一个村或村内部分村民,合作范围小,带动能力弱。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主体是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缺乏现代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专业人才。
主管部门尚不明确
工作协调难度大

  尽管目前我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4.2万家,但让这些合作社颇感无奈的是:找不到真正的“婆婆”。工商、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各有分工,又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管部门。由于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基本上是有好处就“争”、有问题就“推”,工作协调难度大。褚瑞云建议,应从法律上明确统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服务机构,落实监管职责,规范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近些年国家和各级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采取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梯次推进的方式,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认定了一大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省财政厅提供的材料显示:2013年以来,省以上财政共安排资金4.86亿元,加大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但褚瑞云认为,目前在财政扶持上,由于“管事”和“管钱”的不统一,致使许多不是示范社的得到了扶持,而示范社却未获得扶持,影响了示范社的积极性和示范效果。针对此,褚瑞云建议,应在修订合作社法时增加对示范社政策扶持条款,进一步明确各级财政资金应重点扶持示范社。
信用合作存法律“真空”
融资难题有待破解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提供的材料显示:目前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畜牧养殖类合作社3.5万多家,其中组织结构健全,经营运行良好,能实现较好盈利的约占15%,运行较好的为35%,运行一般的为40%,10%的名不副实。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加工、仓储等建设用地政策难以落实,再加上合作社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等,融资难现象普遍存在。
  姜凝认为,由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高、利润低,企业和社会的投入热情普遍不高,加上合作社发展不规范等原因,导致融资难、贷款难问题突出。
  2014年底,我省成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试点的省份。省金融办副主任赵理尘介绍,尽管中央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还没有专门条款和相应实施细则。目前,除银监会批设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外,其他资金互助组织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有的合作组织负责人担心信用合作行为触犯法律,背上非法吸储放贷的罪名;有的担心一旦出现纠纷,其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8月31日,全国人大调研组来我省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赵理尘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应增加信用合作方面的内容,为信用合作的开展提供充分法律依据。此外,赵理尘还建议,应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用互助组织,赋予其市场主体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