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推出,利率市场化再下一城

2015-06-10 作者: 李铁 来源: 大众日报
  走向利率市场化    □新华社发   央行6月2日晚间发布实施《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可转让存单再次登上历史舞台。
  □ 本报记者 李 铁

  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按《办法》规定,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产品形式采用标准期限,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推进利率市场化被认为是推出该项业务的主要原因。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从国际经验看,不少国家在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都曾以发行大额存单作为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已扩大到基准利率的1.5倍,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显著提升,分层有序、差异化竞争的存款定价格局基本形成,同时,同业存单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推出面向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存单奠定了坚实基础,推出大额存单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恒丰银行战略与创新部总经理娄丽丽表示,大额存单的推出,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并且作为一种标准化的存款品种,大额存单可以转让和赎回,将有效提升存款的流动性。与此同时,大额存单作为银行主动进行负债管理的工具,其推出意味着银行存款自主定价的能力进一步增强,按照“先大额后小额”的原则,我国下一步将放开存款利率浮动上限。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利率市场化的前提,需要为之提供一个定价参照,此前推出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虽然属于“存款类”的定价参照,但其投资人是存款类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和居民存在明显差异。此次推出该政策,是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因而,其推出将为未来利率上限彻底解除后,一般性存款的定价提供参照,因而是利率完全市场化的倒数第二步,最后一步就是宣布完全解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