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大众日报 > 淄博新闻

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

淄博:建筑农民工将按月领工资

2015-04-22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4月15日,淄博市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暨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人员指导施工单位负责人填写相关协议。
  阅读提示
  淄博市出台了《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首次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 本报记者 刘 磊 马景阳 实习生 周 洁 本报通讯员 史 琨

  4月13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行为,在全省率先出台《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新开工工程的农民工将能按月领取工资。
 工程开工前
须设立“工资专用账户”

  “出来打工这么多年,基本都是麦收、秋收、春节返乡时再一起结算工资,能和普通工人一样按月领工资还是头一次听说。”近日,威海籍农民工谭军亮告诉记者。
  “从今年5月1日起,淄博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将全部按规定执行新的工资发放标准,建设单位不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淄博市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暨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景辉介绍。
  此次出台的《细则》,首次对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款数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数额和抵扣方式、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
  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须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和该工程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拨付凭证等相关材料;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总承包单位须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同时,建设单位须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合同价×1%);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还必须按月支付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占比÷工期),其中工资性工程款(合同价×占比)占合同价的比重不能低于20%。
  “《细则》明确界定工资性工程款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可有效减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当月人工费认定时产生的纠纷,从源头上解决了农民工工资发放资金来源的问题,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民工工资发放,降低矛盾纠纷和欠薪上访在春节、元旦等时间集中暴发机率。”李景辉表示,仅2014年3月至12月,淄博市各级清欠机构就接到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例240余起,涉及金额12000余万元,涉及人数近2800余人。
 专款专用
农民工每月月底领工资

  “按月发放工资是《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但建筑业由于人员多、流动性大的特点,一直未能实行,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李景辉介绍,《细则》正式实施后,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和有效公示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还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专款专用’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有效缓解我们施工单位因垫付资金带来的巨大负担和风险。”山东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负责人翟纯永坦言。
  “按月领取工资,就好像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谭军亮笑着对记者说,“退一步讲,即使建设、施工单位突然出现问题,最多短一个月的工钱,不至于一年活都白干。”
 未按月支付
严重者可清出市场

  “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中工资款的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住建部门、设立专户的银行四方共同监管。”李景辉介绍,“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采用收支两条线、多方监管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减少因工程量结算争议或工程款拨付不到位造成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及时导致的工资拖欠投诉案件。”
  淄博市各级清欠机构将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建设单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凭证(复印件)、总包单位将上月工资发放情况和《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专户设立银行也应于每月15日前,将所有总包单位在该行设立的专户对账单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备查。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款的,我们将对主要负责人约谈,对单位记入信用不良行为。”李景辉介绍,连续出现两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依法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承担因停工造成的各项费用。情节严重者,住建部门还将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处罚。
  此外,总承包单位未按时提报已完工程工资性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单、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住建部门也将进行通报批评,降低企业诚信等级,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面对如此严苛的处罚,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会如履薄冰,更加谨慎地处理好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问题。”翟纯永说。
  此外,2015年,淄博市还将建立市、区县农民工工资发放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于违反停工整改要求擅自施工的,将组织公安、住建、电力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