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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有了《认定与管理办法》

非遗保护不力将撤销资格

2015-01-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者 王红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近日,省文化厅正式下发《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提出省财政设立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给予经费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给予资助。
  《办法》提出,“非遗”保护应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的主体地位,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在当代社会活态传承。
  《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实物、资料或者资金,用于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可建设该项目的展示馆(室)或传习所,并向公众开放。
  如果出现不当使用非遗项目名称或歪曲、贬损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保护不力或保护措施不当,导致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或出现严重问题,或使项目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到破坏的;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等上述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报省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后,撤销其保护单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