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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六区立“军令状”改善空气质量

2014-07-02 作者: 薄克国 王秀洁 孙俊杰 来源: 大众日报
  □薄克国 王秀洁 孙俊杰 报道
  本报青岛讯 6月29日,《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正式发布并进入实施阶段。根据方案,按照“谁改善、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青岛市将以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两大污染物的年均浓度改善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等六区首先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这是青岛市首次施行大气污染生态补偿制度。
  以2013年度各区两类污染物指标实际为参照,青岛市确定了六区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值。根据规定,两项考核指标中,各区每达标一个,市级财政将拨付100万元生态补偿奖励;而每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每减少1微克/立方米,市级财政拨付该区的生态补偿金将增加10万元。相反,若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同比增加,区级财政则需向市级财政交纳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而每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每增加1微克/立方米,罚款增加10万元。
  《方案》同时要求,各区获得的补偿资金,必须统筹用于本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使用方案报青岛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由市青岛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青岛市环保局有关人员介绍,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在六区开展,各县级市暂不开展。
  根据《青岛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纲要(2013-2016)》的目标,到2016年,青岛市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分别控制在每立方米50微克、75微克左右。按照这个目标,青岛市局确定了2014年各区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需达到的目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