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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施行一年

物流企业减负近3亿元

2013-03-07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通讯员 王海红 黄忠礼 记者 代玲玲 报道
  本报济南讯 记者3月5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施行一年来,山东车船税制度改革过渡平稳,税收结构调整效果良好,农民车主、物流企业等减税受益。其中,中小排量乘用车主税负可减轻近亿元。
  我省根据法律授权,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基本给予的定期减免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受益于该项政策,农民车主的税收负担减轻。按照规定,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享受暂免征收车船税政策。去年,全省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车船税收入为0.42亿元,比前年减少1.62亿元,减幅为79.46%。
  物流企业的税收也大幅减少。按照我省规定,货车执行72元/吨的税额标准,单位税额标准降低了25%。去年全省货车(含挂车)的车船税收入为3.50亿元,比前年减少2.96亿元,减幅为45.82%。
  另据统计,2012年,全省车船税收入为35.86亿元,同比增收6.14亿元,增长2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