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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以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一倍半的标准分类施保——

城镇“三无”人员安享福利供养

日期: 2012-09-30      作者: 记 者 贾瑞君  通讯员 邢洪锐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记 者 贾瑞君
   通讯员 邢洪锐 报道
  本报济南9月29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获悉,为切实保障“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将对城镇“三无”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保障以及去世后的丧事料理等作出重大调整。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介绍,此次对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机制的完善,标志着我省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是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目前我省共有城镇“三无”人员8000多人。
  在生活保障方面,此前城镇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只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民政厅、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城镇“三无”人员福利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0%实行分类施保。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当地现行标准高于此标准的予以保留。本着“个人自愿、能进则进、愿进全进”原则,鼓励和引导城镇“三无”人员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标准,由所在福利机构提供相应的生活照料。城镇“三无”人员在民办福利机构生活的,由当地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公办福利机构人员供养标准,将资金拨付给其所在的福利机构。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费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如何为城镇“三无”人员提供服务保障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今后,我省将对城镇“三无”人员,按身体状况分成能够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的社会评估组织进行身体状况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分别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小时、20小时、30小时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助餐、助洁、助行、助医等基本生活照料服务。
  城镇“三无”人员的丧事料理工作本着保基本、有尊严和文明节俭的原则进行。据介绍,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街道、居委会料理。机构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其丧事由其生前所在机构料理。所需经费从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经费中解决。
  省民政厅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人介绍,除上述待遇外,8000多名城镇“三无”人员现享受的医疗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相关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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