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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济南、青岛消协在内的消费维权联盟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意见书——

因质量问题退车不应收折旧费

日期: 2011-12-09      作者: 记 者 王佳声  通讯员 冯京凯 王冰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记 者 王佳声 
   通讯员 冯京凯 王冰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8日讯 今天,包括济南、青岛消协在内的城市消费维权联盟联合向国家质检总局送交了《二十二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关于完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等七条意见。
  一是要合理确定汽车损耗件目录,且不免除损耗件的“三包”责任,正常损耗除外。《意见》指出,《征求意见稿》并未公布汽车损耗件目录,在制定该目录时须合理确定,不应将非损耗件纳入其中。消费维权联盟认为,现在有生产厂家将整车所有能转动的部件都列为损耗件,只有车架固件除外,这种做法显然不合理,汽车发动机、连接杆、方向盘等不应算作损耗件。生产厂家如此做的目的,无非是想借“正常磨损”来逃避“三包”责任。那些诸如轮胎、雨刮器等毫无异议属于损耗件的零配件,如果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生产商和销售商必须也应当承担“三包”责任。
  二是因质量问题退换的汽车,不应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意见》指出,在质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是经营者违约而非消费者违约,依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若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要收取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则有违上位法原则,对消费者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三是销售商说明了瑕疵的,只能就瑕疵部分免责,而不能整车免责。例如销售商在售车时说明了某车尾箱盖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挤压,作过修补,因此降价销售。售出后,销售商只能就车尾箱作过修补这一质量问题免责,对车辆的其它质量问题则不能免除其“三包”责任。
  四是应调整提供备用车的限定时间。《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的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意见》指出,超过5天才提供备用车,时间太长。因为汽车在三包期发生的质量问题,是经营者的责任,其过错已经影响了消费者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所谓5天时间的规定需要缩短。
  五是退换车的限定条件应考虑可行性及法规依据。《意见》指出,汽车三包是以开具发票时间为“购车”时间,但消费者提车时间经常会错后,再加上验车、办牌照等,消费者实际开始用车的时间大大延迟,因此,退换车的限定时间应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因素。因此,要考虑消费者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目前有些城市对汽车行驶限行的一些规定,免费退车以实际公里数核算较为合理。
  六是要明确指定质量鉴定第三方,并且依法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材料,同时应尽可能考虑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意见》指出,《征求意见稿》中所有列出的质量问题及故障,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或消费者组织都会遇到委托鉴定难及鉴定费用高的问题,而这类问题也恰恰是多年来解决汽车消费争议中的难点。因此,希望汽车“三包”规定在此方面能够有所突破,明确指定第三方鉴定机构,并在举证责任方面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有所倾斜。
  七是在《征求意见稿》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中,应当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通货责任规定》的相关条款,规定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避免同一故障反复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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