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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四种情形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公开征集意见

日期: 2011-10-11      作者: 张春晓       来源: 大众日报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记者 张春晓 报道
  本报济南讯 遇到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部分商品价格往往出现较大波动,甚至有市民因受传言影响,抢购、囤积商品。近日,省法制办公布《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对四类情形实施价格应急监测。
  征求意见稿指出,本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几种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启动价格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实施价格应急监测,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这些情形包括,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或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及异常波动的;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需要对相关商品和服务适度监管的;出现抢购、囤积重要商品现象的;其他应当实施应急监测的情形。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需要规定警情级别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调查巡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巡视调查和专项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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