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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世象

谁应为不该到来的孩子“买单”

  • 日期:20110714
  • 作者: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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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记者  黄露玲
    本报通讯员 杨名峰 刘振虎

  2009年5月21日,家住济阳县的张某因为肚子疼在床上直打滚,豆大的汗珠不断地顺着脸颊淌下,这可吓坏了张某的丈夫李某,放下地里的活,赶忙背着妻子来到了县医院。医生经初步检查,认为张某是“异位妊娠”,也就是通常讲的“宫外孕”。
  “啥?宫外孕?绝对不可能,你们肯定诊断错了!俺媳妇4年前就在镇中心卫生院做过结扎手术,连怀孕都不可能,怎么可能有宫外孕?!”李某的这一句话让见多识广的医生也十分惊讶。因为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说,结扎之后再怀孕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发生宫外孕的可能更是如同彩票中头奖一样的概率。
  可事实是存在的,这个按常理来说不该到来的孩子的确已经“登陆”了地球,但是却无法安全“出舱”。众所周知,宫外孕所孕育的孩子是无法正常出生的,还会对母亲的生命构成威胁。在张某住院期间,该医院将张某的右侧输卵管部分切除,住院半个月后,经相关机构评定,张某构成8级伤残。出院后,为讨个说法,张某一纸诉状将她做结扎手术的某镇中心卫生院告上了当地法院。张某认为,既然在该镇中心卫生院处已做过结扎手术,就不该再怀孕,可是现在却发生了宫外孕,还被切除了输卵管,某镇中心卫生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某镇中心卫生院却认为,张某于2005年8月20日在该院做输卵管结扎手术,到2009年3月16日查出异位妊娠,中间间隔长达4年之久,这期间张某并未感到结扎给她带来任何不适,并且在为张某做手术时,卫生院各项硬件条件、软件条件、相关技术全都具备,手术过程是完全符合规定的,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而时隔4年后发生的异位妊娠,不能认定是该院所做的结扎手术引起的,张某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卫生院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大量的调查、事实认证,济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正规的医疗服务单位,在原告到其处进行结扎手术时,应当按照相应的医疗规范进行处理,并保证手术的成功,以实现避孕的目的。然而2009年张某的异位妊娠说明了该卫生院所做的输卵管结扎手术并不彻底。虽然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说,通过输卵管结扎手术仍会有极个别的怀孕情况的发生,也允许存在一定的误差,但这只是在医学上可以免除手术者相应的手术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赔偿与不赔偿的依据,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就应该赔偿。因此某镇中心卫生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及法律法规认定,济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5.7万元。判决结果下来后,该卫生院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