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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铸伟业

——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日期:20110621
  • 作者:
  • 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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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觉醒重生的年代——
  走出“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的中国,无比热切地呼唤着民主和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掷地有声的讲话,拨正了法制建设航向。
  作为拨乱反正、实现党和国家工作重点历史性转变的重要会议,十一届三中全会郑重地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
  时不我待,分秒必争。1979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刚刚成立,就着手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的修改和起草,创造了4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立法佳话,迈出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步伐。
  这是一个风云激荡的年代——
  “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2年10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也确立了法制建设的新方向。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授陈胜华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到十五大明确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这是党深刻吸取历史经验教训,为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平稳推进改革开放大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这是一个科学发展的年代——
  2003年10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新征程。
  物权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食品安全法……一批法律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宗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立法重点由经济向社会的转变,反映了中国进入小康社会以后强烈的社会需求。
  百转千回,梦想成真。到2011年2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数十年不懈求索,实现历史性跨越。从“无”到“有”,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不懈奋斗,如期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这标志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从经济领域到社会领域,从约束公共权力到保障个人合法权益,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各项法律制度日臻完善,改革开放的伟业顺利推进,百姓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熊进光博士说:“从无到有,从不完整到完整,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背后的艰辛,非一般人所能体会,成绩确实来之不易。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辉煌的成就!”
  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面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图大业,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据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