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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银行卡后﹃黑吃黑﹄︐获刑︕

    出售实名制银行卡给诈骗分子后,产生“黑吃黑”想法,一男子利用身份信息到银行办理挂失、补卡,将卡上的赃款转移到自己手里,“套路”了诈骗犯,最终也“套牢”了自己。

    近日,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两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甲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0年7月19日,韩某接到一陌生男子打来的电话,询问其是否注销某借贷平台,如不注销会影响征信,对方声称可以帮助韩某进行注销,但先需要其向指定账户打钱,问题解决后会将钱返还。韩某没有过多思考,便按照对方指示从各大平台借出贷款转入对方指定账户,金额累计49 万余元。当韩某向对方索要转出的钱时,该男子失去联系。

    意识到被骗的韩某立即报了警,侦查机关梳理资金流向时,发现其中一笔转至王某乙的账户。警方立即将王某乙传唤到案,然而真相并没有那么简单,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眼前这个二十岁出头的年轻人。

    王某乙称,他对这笔钱的来源毫不知情,该银行卡是其父亲王某甲让他办理的。在王某乙眼中,他的父亲长期酗酒,酒后施暴,并且四处借钱,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父子俩形同陌路。

    直到2020年7月初,他的父亲王某甲在微信上找到他,上来就打起了亲情牌:“儿子,这么多年了,我在外地打工挺好,也赚了一些钱,你给我办两张银行卡,要带U 盾,绑定新手机号,办好后给我邮寄过来,我给你存钱。”

    虽然王某乙也疑惑办完卡后为什么不能直接转钱过来,但其父亲坚称手头都是现金,打消了他的顾虑。王某乙就按照父亲的要求,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并邮寄到了指定地方。

    2020年7月20日,王某乙收到父亲王某甲的微信:“卡里有钱了,你去银行把卡解冻后,挂失补办出来卡,自己取吧。”

    当天下午王某乙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解冻、挂失、补办业务,卡里有 7 万余元。“直到被警方传唤到案,我才知道卡里的钱是诈骗来的,不干净。”王某乙说。

    经上网追逃,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于2020年11月24 日被警方抓获。王某甲到案后供述了让其子办理银行卡后有偿供他人使用的事实。

    据王某甲供述,2020年7月份,他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加之其儿子王某乙的两张,一共出售了四张实名制银行卡给一个叫“江南”的人。“江南”给了他1600元作为酬劳,后让他去到西双版纳专门开展办理实名制银行卡的业务,承诺一月给其6000元,包食宿。

    然而当王某甲到目的地后发现“江南”并没有履约,为此两人发生了争执。气头之上的王某甲得知自己儿子王某乙名下的银行卡,还在被诈骗分子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银行转账,他就萌生了“黑吃黑”的想法,料定这些人不会报警后,他就令其儿子王某乙挂失、补卡,将尚存于银行卡中的赃款“截了胡”。

    2021年2月26日,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对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余元依法继续追缴。

    我国正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断卡”行动中的两卡指广义上的两卡,包括:手机卡、物联网卡等;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案检察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要保护好个人信息,提高法治和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 同时,要提高反诈意识,不要轻信陌生电话、短信,一旦涉及转账要求,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信息或报警。

    陈丹  陈瑜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