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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9日

    赵恩本: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德茂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恩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365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民初 112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青岛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光明乳业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货款 10559.43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 2018年10月8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559.43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 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案件受理费 64 元,公告费 1200元,由被告青岛地球港商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风波: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被告李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1200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如下:自 2019年5月15 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91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 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2.驳回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 6100元,公告费 1200元,由原告青岛金阳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9元,由被告李风波负担6751元,因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巍: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 2004年5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所欠的各项物业服务费用157356.86元、滞纳金74429.91元(暂计至2020年4月30 日并要求按照年利率5% 的标准连续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全部物业费用之日止);以上合计231786.77 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爱乐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924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孙爱乐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春香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93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刘春香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兆廷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56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孙兆廷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信利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56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张信利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平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56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李秀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壮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田壮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珅 皎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82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刘珅 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芹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93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刘永芹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洪领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92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王洪领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华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邵华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雅宁与被告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开创奥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562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冯雅宁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中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二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61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周中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61728.6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5月10日的利息为 188760.6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原告有权以周中南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