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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2日

    王鑫:我院受理王那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 13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胡同铅:本院受理原告魏峰诉被告胡同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1227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 36号612 房间)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孔洋: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3民初332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延安三路 36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长东、成婷:本院受理原告曲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2968号民事判决书(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2700元、利息3950 元及律师费1万元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吴鹤:本院受理原告刘运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 万元及逾期利息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吴晶晶:本院受理原告葛云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 36号第七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武章波:本院受理的原告于海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28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延安三路 36号)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邓学强:本院受理原告卢常瑜诉被告邓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1366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 36号612 房间)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李霞、赵海绩、青岛知根知地果蔬专业合作社、吴言香: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肖钦宗、肖继睦、杜桂秋、朱小晴:本院受理原告唐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 36号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孙永生、青岛英贝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明青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3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 36号)第七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东宁:本院受理原告管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13时 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延安三路 36号)第五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徐志岗:本院受理的(2021)鲁0285民初242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徐志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莱西市人民法院

    张为龙.王瑞艳:本院受理的(2021)鲁0285民初 3270号原告谭生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河头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莱西市人民法院

    王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坤在本院公告腾房期限内拒不履行腾退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强制将被执行人王坤迁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 220国道南侧大桥新苑1号楼5-402不动产(证号:济南20180005938)。对执行过程中清理出的财物(油烟机一个、灶台一个、壁挂炉一个、写字台一张、衣柜一个、床一张、床垫一个、衣帽架一个、梳妆台一个)因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财产的执行,本院已经委托买受人陈文波对其进行保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特通知你于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历下法院执行局处领取上述财物。逾期未领取,为避免保管费过高或财产价值减损,本院将依法将上述物品进行处分,处分所得价款扣除搬迁、保管及拍卖变卖等相关费用后,如有剩余,本院将依法予以提存。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姜秀权不慎遗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1502121118347,发证日期:2012年12月1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