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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环资庭审理首起环资类行政案件

2017-08-23 作者: 来源: 大众日报
  □记 者 肖芳
   通讯员 尤志春 时满鑫 报道
  本报青岛讯 8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环境资源二审行政案件。这是青岛中院环资庭继审理环资类刑事、民事案件后审理的首起环资类行政案件。
  据介绍,这是一起行为人不服环保机关行政处罚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案件。某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0月对王某某经营的木器加工点进行调查,认为王某某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建成投产木质家具项目,含有喷漆工艺,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而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生产,依据相关规定,对王某某罚款20000元。王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王某某以“并未造成污染”、“系大学生创业、首违免罚”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正确且适当,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亦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青岛中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去年5月30日,青岛中院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归口审判模式,集中审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