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福州5月3日电 近日有业内人士建议,针对目前快递服务消费者投诉快速增长的态势,有关部门应该设立“快递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中国快递咨询网首席顾问徐勇认为,应该以政府条例的形式设立“快递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即从事快递经营必须缴纳“快递服务质量保证金”。如从事同城快递缴纳5万元;从事省(市、自治区)内快递缴纳10万元;从事跨省(市、自治区)快递缴纳20万元;从事港、澳、台和国际快递缴纳50万元。
徐勇说,建立这种制度后,能够达到两个目的。首先,凡是由于快递经营者给消费者、客户造成快递遗失、损毁、延误等,不能按照规定的时间予以赔付,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启用质量保证金赔偿,违规的快递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予以补足保证金;第二,对于每年快递服务质量低于行业服务质量平均水平的快递公司予以处罚,处罚标准可以设定为保证金的50%至100%不等。
近年来,我国快件的延误、损毁、损失赔偿标准较低,一直是消费者不满意和投诉率最高、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据中国消协统计,2008年在前10位商品与服务中,邮政业居投诉率增长第一位,较2007年增长了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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