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1月11日讯(记者 赵国陆)济南市商河法院日前对原商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加芬贪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张加芬有期徒刑十年、十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张加芬,男,现年43岁,原任商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至2008年,张加芬先后担任商河县水务局农水站主任,县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理站站长、设计室主任,县农村通自来水工作办公室成员等职务,其间利用其具体负责、管理县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职务便利,向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留取办公经费为名,采取虚构工程、货物价款,收入不记账等手段,五次非法占有公款39万余元。
2006年至2009年,张加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八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加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而且在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应数罪并罚。但主动交代了部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张加芬,男,现年43岁,原任商河县水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至2008年,张加芬先后担任商河县水务局农水站主任,县水务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站站长,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理站站长、设计室主任,县农村通自来水工作办公室成员等职务,其间利用其具体负责、管理县农村通自来水工程的职务便利,向各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留取办公经费为名,采取虚构工程、货物价款,收入不记账等手段,五次非法占有公款39万余元。
2006年至2009年,张加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八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款5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加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索要或非法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而且在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应数罪并罚。但主动交代了部分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于是依法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