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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建福:

    2014年10月 24日你在潍坊农商行坊子眉村支行办理贷款45万元,借款合同号为(潍涌)个高保借字(2013)年第190008号,我系该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你未偿还,潍坊农商行坊子支行起诉到法院,坊子法院作出(2017)鲁0704民初2917号民事判决,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于2020年3月25日为你偿还借款11.9万元(大写壹拾壹万玖千元整),现我将对你享有的该 11.9 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徐金锋(身份证号码370704198010152029,电话18765187966),你直接向徐金锋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告知。

    通知人:于新萍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