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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2月29日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逄先明向我院申请解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2执427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并排除对第三人逄先明所有的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三杰路2号 4号楼3单元101户商品房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 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逄先明向我院申请解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2执427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并排除对第三人逄先明所有的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三杰路2号 4号楼3单元101户商品房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 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逄先明向我院申请解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2执427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并排除对第三人逄先明所有的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三杰路2号 4号楼3单元101户商品房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 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逄先明向我院申请解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2执427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并排除对第三人逄先明所有的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三杰路2号 4号楼3单元101户商品房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 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岗、孙建玲、青岛海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第三人逄先明向我院申请解除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12执427号民事裁定书的查封,并排除对第三人逄先明所有的胶州市胶西街道办事处三杰路2号 4号楼3单元101户商品房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到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承办人:苏中奎电话 0532-88895769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申请人黄真帝申请宣告黄亮死亡一案,于2020年12月10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2021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2020)鲁0103民特237号民事判决,宣告黄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黄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蓬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1302民初8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杜高明:本院受理刘宗艳诉你离婚纠纷已审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324民初6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车辋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刘庆后:本院受理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车辋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陵县人民法院

    季承军:本院受理原告林祥举与被告季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或调解被告支付瓜子款491 518元及利息;2.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迪特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巩本营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你作为第三人的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302行初152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黄应虎:本院受理郝志侠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车辋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兰陵县人民法院

    商良金:本院受理原告李学堂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商良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学堂租金8400元及水费280元合计8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商良金负担。因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1302民初14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产权人:洪镇,丢失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据一张,收据号:0005843,金额:108073元,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