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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孙奇志: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郎庆珍与被执行人孙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章天明、青岛浙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罗士吉、管恩均、何金标、李正利: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友与被告章天明、青岛浙鑫达实业有限公司、罗士吉、管恩均、何金标、李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170 万元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2 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3、被告4、被告5、被告6 对被告2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海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勇立、周江山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第三人王朋朋、戴鹏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王朋朋、戴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2、请求依法判定被告(原执行人)在贵院申请执行时,贵院继续执行并带租拍卖原告已租赁的青岛市香港东路128号2 号楼1 单元 702 户房产。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树鹏:本院受理原告刘红玉与被告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青岛宝华睿鑫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本金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9483.84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应计算至实际给付本金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王树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二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川: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被告李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10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 841.59元。二、被告李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每笔未还本金的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以年利率 24% 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十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明波:本院受理原告孙凤荣诉你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民初8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孙凤荣与被告李明波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明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协助原告孙凤荣办理坐落于胶州市李哥庄镇聚福大街 1号顺盛水岸绿城小区71号楼1单元401号房屋[产权证号:(2017)胶州市不动产权第0012482号]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矫文: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被告矫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 民初108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矫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 780.42元。二、被告矫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以每笔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每笔未还本金的利息、违约金的总额以年利率 24% 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十五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青岛领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281 民初64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除防水工程外的保修金232220.06 元及利息等(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于树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81 民初1067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459.59 元;二、被告于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9年 12月 31 日的利息505.33元、违约金26.52元以及自2020年1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崔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281民初10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本金14601.52元;二、被告崔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至 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6810.78元、违约金876.93 元以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超、廖金山:本院受理原告李万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81 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李超、徐传金:本院受理原告李万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81 民初52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 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胶州市人民法院

    青岛祥泰永信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德欣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支付工程款1453151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胶州市人民法院

    郑念念:本院受理上诉人冯飞飞与被上诉人郑念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4 民终390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枣庄市兴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文龙:本院执行的(2020)鲁04执141号枣庄开元凤鸣山庄商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农科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枣庄开元凤鸣山庄商务有限公司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枣庄市兴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文龙等为被执行人。本院审查后作出(2021)鲁 04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枣庄市兴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李文龙等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鲁04 执异1 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洪刚、周南、韩维、李绍忠、张桂远、王连荣、孙伟:本院受理上诉人赵立升与被上诉人东营大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王洪刚、周南、山东恒丰实业有限公司、韩维、商圣伟、李绍忠、张桂远、孙金山、王连荣、孙伟、孙鹏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 05 民终2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长伟、牛桂香、刘延江、孙小荣: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杨淑慧、李淑珍及被申请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利津支行于原审被告高长伟、牛桂香、刘延江、孙小荣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鲁05 民再2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赔偿)审监审判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冰:本院受理原告郭先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渔沃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东明县人民法院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