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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被申请人王永超、孙雪芹、王现芹、李爱国: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金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360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5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一庭[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层]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