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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李峰武:

    高振贵于 2014年6月1 日与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诸农商行)个借字(2014)年第22142026号《个人借款合同》从我行贷款170万元,,上述当事人为高振贵提供担保,至2015年7月1日,借款人仍欠本金17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等,我方已将上述债权及相关附属权利依法转让给青岛安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我行对上述当事人担保的债权一并予以转让。请各当事人见本通知后向青岛安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特此通知。

    债权转让方:山东信泰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债权受让方:青岛安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