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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9日

  • 日期: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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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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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津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文登市盛大钢铁炉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3 民初 3999 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于智慧、高志强、高旭:本院受理李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822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东宁:本院受理的原告方萌艺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 25 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 25 000元为基数,自2019 年11月13 日至被告王东宁实际支付保证金之日止,按照 LPR 计算);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转让费 101000 元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齐学强:本院受理原告邱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 0203民初10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刘美芳、王文升:本院受理代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杨丽丽、薛伟鹏、于滨:本院受理原告刘德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三被告返还 138 万元及利息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 1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徐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 6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陆雪燕:本院受理于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3 民初 898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泓晟隆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苏涛:本院受理原告赵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019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本龙: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你、绿地海拓(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16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矫佑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 1164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于春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167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刘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1168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鑫公泰实业有限公司、姜言礼、袁瑛:本院受理原告赵福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友邦壹路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郝风桥诉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0824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 13 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登州路 22 号丙)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未远智创教育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靳洪霞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 17073.9 元及违约金 6833.33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3 民初12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青岛市登州路 22 号丙)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宋宏昌:本院受理原告王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3 民初13136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郑健:本院受理原告陈玉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七日上午9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 36 号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马晓龙:本院受理李文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 0203 民初 574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 36 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孙晓、孙黎:本院受理原告田伟、田烨、田原诉被告曹潞萍、孙晓、孙黎、孙彦博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五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罗铁军:本院受理原告李兴武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 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31 日上午 9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登州路22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朱宏山:本院受理生汉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0203 民初1909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 36 号)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雅朗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敏你方及第三人丁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房租6000 元及违约金 4000 元;第三人腾出房屋;被告及第三人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 09 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登州路22号丙)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孙永平:本院受理原告臧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授权委托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项城路3 号海琴第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潘鲁:本院已受理申请人位建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潘鲁失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3 民特 9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祥峰:本院受理刘瑞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3 民初 9773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刘浩然:本院受理刘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 9 时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登州路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玉凤、郭洪臻: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9时 30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登州路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于青春、于钦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 民初927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陈茹、于艳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第二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3 民初 9272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张婷:本院受理刘开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203 民初 13465 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9 时 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岛市延安三路 36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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