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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公 告

  • 日期:20210409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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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瑜:

    本院已依法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你、刘汉花(2019)鲁 1102民初 7140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编号为(2019)鲁 1102执3828号。本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申请拍卖你所有、位于日照市高新四路南、昭阳路西豪成绿苑015幢02 单元(02)501号、015幢 03单元(03)004 储号、产权证号为【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11195 号】及日照市高新四路南、昭阳路西豪成绿苑017幢01单元(01)-175号【鲁(2017)日照市不动产权第0024467 号】房产的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对执行期间涉及的相关事项本院不再另行公告。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