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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梁山隆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梁山华远机械有限公司、梁山远声农机装备有限公司、唐道美、张花香、张继业、张桂莲、张继良、王春霞、唐文友、张秀娟、周保生、王春兰、张菊香、周生锋: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行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 415号],已经审理终结。本会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济宁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济仲裁字(2020)第 415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邮寄、留置等方式送达,应申请人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裁决书。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会[地址: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十楼;电话:15064760965]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1年 3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