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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1月18日

    季春雷、季春晓: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景福典当有限公司与你典当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孙晓玫为(2020)鲁0202执241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郭林、刘晶: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景福典当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鲁0202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孙晓玫为(2017)鲁0202执3110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关于本院执行的(2021)鲁0202执5号申请执行人邹桐与被执行人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执行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8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执行裁定书(扣划)等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领取相涉执行文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九州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市南分公司银行账户1805626元。被执行人及相关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合法权利或提出异议,逾期自担不利后果。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亚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偿还本金194620.85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2.承担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帅: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王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27017.68元、尚欠保费1544.58元,共计:28562.2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翠贞: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刘翠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人民币38880.39元、尚欠保费4051.21元,共计:42931.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4月17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柯灵芝: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柯灵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柯灵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1071.66元、保险费5698.1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上述代偿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珍香: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孙珍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孙珍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0261.92元、保险费1971.9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25日起,以上述代偿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兰波: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张兰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张兰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0043.04元、保险费3715.9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4月4日起,以上述代偿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毕金香: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毕金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毕金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2525.27元、保险费3322.41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5月5日起,以上述代偿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培胜: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李培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李培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9738.80元、保险费8557.51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25日起,以上述代偿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凯丰: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宋凯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7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宋凯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29620.28元、保险费7689.8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4月22日起,以上述代偿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凤春: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凤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0104.2元、保险费5561.51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理赔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公告费900元,由王凤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静: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理赔款29607.32元、保险费3278.5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理赔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元,公告费900元,由王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倪灿华: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倪灿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倪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3844.87元、保险费3916.5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理赔款及保险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公告费900元,由倪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因山东省木材集团总公司管理人已经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破产清算工作基本完结,山东省木材集团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 2020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山东省木材集团总公司破产程序。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遗  失  声  明

    本人遗失济南恒大金碧新城11号楼1单元2303室购房收据一张。付款单位:林学争(身份证号码330322197606283213);颜孙香(身份证号码330322197804013222);收款单位:济南西开置业有限公司。收据编号AS0002413,金额60369元。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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