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江二路支行对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债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于晓。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青岛华源太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人青岛市李沧区晓翁汽车修配厂、保证人刘显明、保证人崔延周依法向新债权人于晓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
于晓
二O 二一年一月一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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