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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18日

    青岛聚品力餐饮有限公司: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聚品力餐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鲁0202 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原告分众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鞠玲、马健、鞠丽:本院受理青岛金信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保全裁定、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一、依法判令被告鞠丽偿还借款本金385900.35元,并按照年利率24% 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13日起至付清本息为止);二、判令被告鞠丽承担原告律师费26190元、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等费用;三、依法判令被告鞠丽以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56号2号楼3单元201户对上述债权及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四、判令被告鞠玲、马健对上述债权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涌:本院受理原告宋效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利息243100(截至2020.5.27)及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4755 元;3、判令原告对位于青岛市市北区人民一路 52号3单元502户房产抵押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等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梁永建、盖元举: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永大慧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永建、盖元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20)鲁0202民初10807号案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人民币74082元及违约金148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韩强:本院受理原告贾爱丽与被告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产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 行初178 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成龙、崔淑芝、张剑:本院受理原告鲁丹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利息共计人民币 61.6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按比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 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宋毅:本院受理原告车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02 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1.宋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车杰偿还借款本金、利息34万元及自 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51000元为基数,按照LPR 的四倍计算);2.驳回车杰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7580元,由被告负担 13001元;申请费、公告费900元,由被告负担;同时向你公告更正,原告起诉时主张利息为 4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以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颜以旭、陈万东: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一林祥泰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以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颜以旭、被告陈万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 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以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一林祥泰科贸有限公司租赁费268879元。二、被告青岛以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一林祥泰科贸有限公司上述租赁费的利息,以268879元为基数,自 2013年4月15日至 2019年8月 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年8月20日起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青岛一林祥泰科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颜以旭、被告陈万东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亿帮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亿托一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树菊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亿托一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亿邦万家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树菊返还租金27616元、海鲜摊位电子秤押金5000元,海鲜摊位水电费押金1000元,共33616元;二、驳回原告朱树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培林、李春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培建诉你们、第三人张瀚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李培建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金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驳回杭州虞美人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崔皓:本院受理原告马健与被告崔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崔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健支付18万元及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自 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90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4800元,由崔皓负担。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隆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不慎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隆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 20300052/20217832,金额为 90 万元,出票人为烟台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背书人为烟台市利农生产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太阳农资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济宁希望玖玖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嘉祥玖玖商贸有限公司黄垓分公司、潍坊青特车桥有限公司,持有人为隆中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 2020年3月24日,到期日为 2020年9月23 日。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