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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18日

    青岛盛泰电梯有限公司、曹 友桥、林彦春、刘淑莲: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崂山区华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0212 民初6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启航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言锋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 15天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憬世锋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许海波、黄佩佩、许海滨、周遵斌、蔺延开、任敦渭、青岛海都憬世锋尚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长丰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勇、王同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勇、王同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青岛荣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12执异77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张崇慧、陈玉美、孙述乾: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崇慧、陈玉美、孙述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青岛荣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12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朱虹、杨旭: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虹、杨旭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第三人周秋实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楼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林峰弟、青岛奥冠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荆信林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第15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环宇(青岛)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荆信雷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12民初19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李长峻、刘清梅:本院受理原告魏国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12民初22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青岛挚林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深蓝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深蓝肥业有限公司、钱远智、柳金世、刘慧、钱家骏、钱家敏、曹振华、许远廷: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挚林城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深蓝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深蓝肥业有限公司、钱远智、柳金世、刘慧、钱家骏、钱家敏、曹振华、许远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第三人姜岱吉向我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接受询问。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徐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212民初8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于兆洲、孙永利、青岛即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蒋方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青岛金佐豪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颐中(青岛)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3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葛钦廷:本院受理臧雅静诉你、胡彦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青岛安达隆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李云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刁可海、李堃、潍坊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潍坊诗圣酒水有限公司、山东怡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赵赤坚就(2019)鲁0203民初118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乔健:本院受理原告吕世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203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徐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 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泰丰(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大拇指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丰(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 )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购货款594000元及违约金17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赵俐、宋琛: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俐、被告宋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赵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119158 元;二、被告赵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以每笔代偿款项金额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4% 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赵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390元;四、被告宋琛对被告赵俐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向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青岛鼎鑫隆履约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1200元,上述合计4953元,由被告赵俐、被告宋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