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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逃债难逃责

德州陵城法院护航民营企业经营发展

  • 日期: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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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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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德州陵城区法院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晋江某公司购买德州某皮革公司的产品,截止2017年12月31日共欠货款2692754.96元。德州某皮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晋江某公司偿还皮革款2692754.9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判令公司股东翁某某、纪某某与晋江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立案时,晋江某公司已变更为翁某某一人股东,公司名下无资产,股东翁某某在国外不归,即使胜诉后债权也很难实现。经审理发现,晋江某公司前身为另一公司,该公司的有效资产已通过拍卖方式转移至纪某某名下,两公司均系翁某某家族企业。纪某某原为晋江某公司的股东,翁某某、纪某某原是夫妻关系,翁某某、纪某某明显有利用公司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转移资产逃避责任的嫌疑。德州某皮革公司申请追加纪某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依法查封了其名下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州某皮革公司要求晋江某公司偿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翁某某、纪某某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有大量资金频繁往来,导致公司已然失去独立承担债务的基础,依法认定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晋江某公司支付原告德州某皮革公司货款 2692754.96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翁某某、纪某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揭开公司面纱”判令纪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打击转移公司资产的恶意逃债行为的典型意义。

    陵城区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对涉企案件纠纷实现快审快结,在全市率先出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17条司法意见,深入企业走访,不断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贡献司法力量。齐昭森  刘瑞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