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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山东盛泰车轮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8日、2017年9月19日、2017年10月20日,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与我行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三份(编号:8121820170918000016、8121820170912000004、8121820171020000003),约定由我行向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日,贵司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20170918000073、20170912000031、20171020000006),自愿为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在我行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4月28日,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编号:8121820180428000006、8121820180428000008),约定由我行向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2000万元、209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当 日,贵司与我行签订《保 证合同》(合同编 号:20180428000060、20180428000067),自愿为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在我行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我行依约向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发放了相应借款。现上述借款均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我行借款本息。请贵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否则我行将依法采取措施实现债权,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损失由贵司自行承担。

    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山路支行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