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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暂停办理征收范围相关手续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青岛国际院士港新能源板块项目需对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房屋附属物实施征收与补偿。为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规定,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拟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青岛市李沧区龙水路以南、徐水路以北、铜川路以东、合川路以西,房地坐落于李沧区合川路 42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 20093444号)、李沧区合川路 44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093427号)、李沧区合川路 40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 201269472 号)、李沧区合川路 38 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 20095411号)、李沧区合川路36 号( 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0977207 号)、李沧区合川路 28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 2009559 号)、李沧区合川路 37 号(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107842 号)。

    二、暂停办理事项

    1.新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4.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5.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登记、审批、许可。

    三、期限

    停办相关手续的期限为一年,希望各有关单位及人员配合办理。

    四、相互协助义务

    1.请房地产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确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2.请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征收范围内房地产查封或需协助执行等相关信息。

    3.收件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山路 87 号;

    联系电话:0532-87639599。

    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0 年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