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新闻 第2版

烟台两男子涉嫌虚假诉讼被判实刑

  • 日期:20200515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近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对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分别判处实刑、并处罚金。

    2017年6月被告人纪某某与隋某某协商伪造了纪某某向隋某某借款10万元的相关证据,2017年6月28日隋某某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纪某某与其妻子姜某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2017年11月1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纪某某、姜某某共同偿还隋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及律师费、担保费等。被告纪某某妻子姜某某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时,纪某某当庭承认系与隋某某恶意串通捏造债务的事实,隋某某庭后递交书面材料,认可涉案诉讼确系虚假。2018年9月27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民事判决。

    2019年10月16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虚假诉讼罪指控纪某某、隋某某,并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该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判决,妨碍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分别判处被告人纪某某、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现多发态势。所谓的虚假诉讼,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危害颇深。为依法惩治此类行为,2015年11月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最高法、最高检联合颁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被告人纪某某与隋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是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宣判的虚假诉讼案件中第一起对被告人宣判实刑的案件,主办该案的张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领域,以前很多人不清楚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了解进行虚假诉讼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现在刑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官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为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当事人遇到虚假诉讼时切莫慌张,一定要及时报警,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也将进一步加大民间借贷案件乱象整治力度,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诚信,让虚假诉讼无生存土壤、无立足空间。刘禹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