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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20年4月29日

    殷爽:本院受理原告黄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702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魏鹏、季朋朋、刘孜敬:本院受理原告高松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702 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丁建波: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龙与丁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791执 28 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房屋)、拍卖通知书、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对房地产估价报告如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逾期未提出异议,房地产估价报告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依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龙飞:本院受理原告伍强诉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鲁0791财保290号民事裁定书及 (2020)鲁0791民初534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00(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解秀梅、孙德、山东肯基亚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倍宏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建霞、山东口口香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新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易用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振宇:本院受理王兵兵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雷保柱、贺金苹、菏泽公路产业开发总公司、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703 民初110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李小强、赵欣欣、赵允昌、潍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0703民初4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国文、姚瑜、潍坊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鲁 0703民初47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牛金伟:本院受理刘保玉诉你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江苏秦汉建设有限公司、高中树、国洪纪、韩树之:本院受理原告李以辉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固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刘东、于德红: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0703民初140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固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潍坊龙海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广从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鲁0703民初2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鹏坤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及本院(2020)鲁0703 执异12号听证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第4 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自听证之日起15日至30 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张晓东: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2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刘国辉、刘培福、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2 民初8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葛元志、殷娜娜、潍坊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82民初835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城市人民法院

    黄松涛、赵莹、黄桂林:本院执行的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782执7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们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7)鲁07民终55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潍坊宏盛铸造机械有限公司、诸城市光华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诸城市泰锋机械有限公司、王治山、肖玉美、于仁贞、李砚军、丁炳仁、于仁森、钟兆龄、夏月芬:原告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鲁0782民初3692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五巷(昆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诸城市人民法院

    侯昌、杨英、侯金洪、管清欣、侯金彬:本院受理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朱解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诸城市人民法院

    潍坊企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诉被告高潍平及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鲁0725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昌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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