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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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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未依法携带相关资料接受询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不改正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8月2日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莱人社监罚字[2019]017 号,现该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已经届满,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催告书》莱人社监催字【2020】008 号,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我局领取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