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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王利、张效晨、张效伦、张瑞平: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9)第 663 号案,现向你们重新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杨林、仲裁员高中谦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米宪廷组成仲裁庭。组庭后 3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5日 10:3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3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于 2019年 10月 14 日公告送达的答辩、组庭、开庭、领取裁决书的时间全部作废)。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0 年 4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