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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韩立峰:

    我局2019年 7月1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综执罚字〔2019〕01031号),要求你依法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十日内主动缴纳罚款壹仟元整和逾期加处罚款壹仟元整,共计贰仟元整(20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宁综执催告字〔2020〕01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你有提出陈诉和申辩的权力,逾期不领,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送达。特此公告。地址: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宁阳大道139号)联系电话:0538-5610617

    宁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 1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