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营金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 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我方已将享有对债务人东营金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360 万债权含息转让给壹人(烟台)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壹人(烟台)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所有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龙口海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 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我方已将享有对债务人东营金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360 万债权含息转让给壹人(烟台)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壹人(烟台)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所有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龙口海鑫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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