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专版 第四版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25周年

全省国家赔偿审判开创新局面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施行25周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尤其是近五年来,全省法院广大国家赔偿法官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妥善化解“官民”纠纷,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法治山东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应对案件数量成倍增长全面完成办案任务

    2015年-2019年,全省法院办结各类国家赔偿案件3681件,其中行政赔偿案件2316 件,司法赔偿案件 1365 件,司法赔偿占比 37% 。2015年,因立案登记制改革,国家赔偿案件大幅上升(由2014年的145件,上升到323件),当年增幅为128% 。随后几年,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始终在高位运行。2015年-2019年,办结的司法赔偿案件数量是上个五年(2010年-2014 年结案400件)的 3.4倍多。与国家赔偿法实施前 20年(1995年-2014年)相比,数量几乎持平。可以看出,近五年来,在国家赔偿办案力量总体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全省法院经受住了案件增长的考验,全面完成了办案任务,且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在第三次全国法院国家赔偿案件质量评查中,我省法院办案质量名列全国前列。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二元业务并重群众获得感明显增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积极推动健全、规范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国家赔偿办案机构代行工作职责,实现了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二元并重的业务格局。截至2019年初,全省三级法院全部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 177个法院中,有169个取得救助资金基本保障,省法院及6个中院、46个基层院实现救助资金纳入法院账户。2016年-2019年,全省法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500余件,发放司法救助金近 1.9 亿元,救助涉案困难群众9100 余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司法救助已深度融合于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提升国家赔偿办案质量和效果权利救济作用更加凸显

    全省法院秉持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的理念,坚持依法纠错,及时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确保受损合法权益依法得到救济。从2017年-2018 年办理案件情况看,自赔案件赔偿率为25.4%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赔偿率为15.6% ,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既坚持依法办案,又注重沟通协调,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努力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近五年,全省法院协调、协商了一大批司法赔偿案件,和解撤诉率超过10% 。国家赔偿案件的高质效,使我省法院成为国家赔偿案件总体申诉率全国最低的省份之一,连续24年没有被上级法院改变处理结果或者发回重审案件。

    延伸国家赔偿审判职能规范执法和司法行为的作用有效发挥

    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与核心内容。人民法院通过裁决有关国家机关和下级法院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实现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五年来,全省法院办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3600 余件,一大批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接受了司法审查,执法和司法中的违法及错误行为依法得到确认和纠正,充分发挥了国家赔偿监督功能和案件的普遍警示效应。全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国家赔偿审判职能,通过开展司法建议、逐案反馈、发布白皮书、公布典型案例等活动,为国家机关推进和改进工作提供智力支持。例如,省法院决定某看守所对违法使用限制措施及延误治疗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主管机关对此高度重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面清查整顿,积极预防同类事件发生,充分体现了国家赔偿工作监督、规范公权力的价值和意义。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业务能力和理论水平进一步提高

    重视调查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我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的亮点。五年来,深入开展立案登记制实施、赔偿决定执行、国家赔偿申诉、国家赔偿法修改、涉财产刑事赔偿、司法救助等专项调研,保障了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组织全省法院培训4次、研讨会1次,有针对性地研究疑难法律问题,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在2017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国家赔偿理论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年会上,我省法院有10篇论文获得一、二、三等奖,获奖数量是全国最多的省份,省法院有2名同志到会做交流发言。在最高法院举办的第二届、第三届优秀国家赔偿案例、文书评选活动中,我省法院有2 篇案例入选十大优秀国家赔偿案例,有 2 篇国家赔偿决定书获得一等奖。在2019 年“全国法院首批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中,我省法院国家赔偿文书有1 篇获得一等奖,2篇获得三等奖。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和培训研讨,提高了广大赔偿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打造了一支业务精通的专业化国家赔偿审判队伍,促进了国家赔偿工作高水平开展。

    五年来,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例如国家赔偿审判专业化、多元解纷及优化审判环境等问题。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要求,为国家赔偿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党中央对于加强人权和民生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为国家赔偿工作提供了不竭动力。 下一步,全省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认真贯彻刚刚召开的第三次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精神,真抓实干,乘势而上,推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再上新台阶。朱海舰  刘加鹏

    【典型案例】高某、张某申请刑事违法查封、扣押、追缴赔偿案

    2011年2月26 日,被告人亓某刚租赁亓传圣龙泰 35 型装载机一台从事装卸业务。2011年5 月,亓某刚因资金短缺,意欲假冒车主将该车质押给赵书员借款60000 元。6月3日,因该车出现故障,亓某刚让亓传圣另找车顶替,亓传圣遂将其女婿唐元博的金城35 型装载机替换了龙泰35 装载机,后亓某刚将金城35 装载机质押给了赵书员。 2011 年 7 月8日,因亓某刚到期未还款,赵书员将上述装载机卖给了郭成民。2011年8月30日,郭成民以 61800 元卖给了赔偿请求人高某、张某夫妇。同日,张某夫妇将车开回莱芜,在亓传圣的修理厂门口换机油,亓传圣发现该车系其租给亓某刚的其女婿唐元博的金城35型装载机,便报警,某市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出警,从张某处取走车钥匙,令双方不要动该车。 天黑后,亓传圣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车开回自家院内。

    2011年9月15 日,亓某刚诈骗案被某市公安分局立案,同年12月21 日,该局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从亓传圣处调取该装载机作为亓某刚诈骗案的物证。5月21日,该局向某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并随案移交上述金城35 装载机,某区检察院未接收。2012年9月17 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某刑初字第357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亓某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未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判处亓某刚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5月16日,该局将上述金城35装载机发还亓传圣。

    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处理

    2014年4月2日,赔偿请求人高某、张某以刑事违法查封、扣押、 追缴为由,向某市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该局在两个月内未予答复。同年6月9日,赔偿请求人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在两个月内也未予答复。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判

    赔偿请求人高某、 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2011年8月30 日,高某、 张某夫妇 从 郭成民处买回装载机在亓传圣修理厂外换机油时,被亓传圣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收缴了高某、 张某的车钥匙,责令双方不得动用该车,从这时起,应该视为该车辆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和控制。高某和张某夫妇所购金城35装载机已经经过了多次转卖,购买时并不知道该车系他人诈骗财物,支付了合理价款,且该车不需要登记,因此高某、张某夫妇对该车拥有合法所有权。亓传圣不顾公安机关的查封决定,擅自将该车开回自己家中,并不意味着亓传圣对该车拥有控制权和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经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他人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控制的证据返还所有人而未返还,实质上是追缴了赔偿申请人合法持有的财产,显属违法,应予赔偿。决定:一、赔偿申请人高某、张某金城ZL35F_Ⅱ型装载机购车款61800元;二、驳回高某、张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却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对赃物的善意取得且不予以追缴。例如,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 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1998年5月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 12条规定:“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11条第 2款也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从上述所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应该是明确的,即对于善意取得赃物的,不应予以追缴。由此,在处理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案件时,要注意区分被追缴的财物是否已经构成善意取得,构成善意取得的财物在被追缴后无法返还的,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宋玉  张正升

    ⑴:省法院赔偿办案件类型构成图(2018年-2019年)

    ⑵:省法院赔偿办结案数量图(2015年-2019年)

    ⑶:省法院赔偿办各类案件走势图(2015年-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