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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9年11月13日

    烟台诚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文龙、郭淑琴、张艳萍、汤帅、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诚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160 万元及利息 192890.21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8月 30 日),暂合计1792890.21 元;2、判决烟台诚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年 8 月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华龙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文龙、郭淑琴、张艳萍、汤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 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聚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清芸、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聚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159 万元及利息 215525.5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暂合计 1805525.5 元;2、判决烟台聚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8 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郑清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 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三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武、邹天鹏、李军、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山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三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2779542.53 元及利息292545.69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暂合计3072088.22 元;2、判决烟台三盛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武、邹天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李军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6、李军在抵押物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忠贤、关忠和、方鑫、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1448520.32 元及利息 189969.69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暂合计1638490.01 元;2、判决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 年 8月 3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忠贤、关忠和、方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 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忠贤、关忠和、方鑫、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175 万元及利息300557.23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暂合计2050557.23 元;2、判决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 12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忠贤、关忠和、方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 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忠贤、关忠和、方鑫、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86 万元及利息136046.23元(暂计算至 2018 年12月 21 日),暂合计 996046.23 元;2、判决烟台万帮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12月 2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忠贤、关忠和、方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 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万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涛、孙文英、王媛、宋华建、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万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9 万元及利息 238949.22 元(暂计算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暂合计1828949.22 元;2、判决烟台万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涛、孙文英、王媛、宋华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 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悦行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于建美与你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602 民初 18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烟台悦行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返还原告于建美预付款 11760 元。案件受理费94 元,由被告烟台悦行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曲锦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602 民初 11783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曲锦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理赔款43597.22 元、逾期保费 2543.11 元、违约金 32336元(自 2015年 9 月22 日起至 2018 年 10月 23日止,以 43597.22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算),同时自 2018 年10 月 24 日起至被告曲锦芝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年利率 24% 计付违约金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 2207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90 元,被告曲锦芝负担 1817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鑫林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 180 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港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芝罘区万兴厨房设备经销处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 20000 元;2、被告赔偿违约金 12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瀚: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涛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 11万元,同时自 2019年 6月 17 日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付勇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 0791 民初 942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 08:40(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磊:本院受理原告解继光诉牟建敏及第三人解丽娜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0791 民初41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答辩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 2019 年 10月 14 日刊登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 0402 民初 4024 号民事裁定书(补正)、(2016)鲁 0402民初 4558 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 0402 民初 2900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文书公告中“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更正为“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9年 9 月 30 日总第 7098 期第4 版刊登的莱西市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被告马永军更正为马永军、王梅(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9年6月17 日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9)鲁 0202 民初3420 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孙少华保险纠纷一案公告中,将“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 151221.23 元、尚欠保费 7216.54 元,共计 158437.77 元”补正为“ 1.请求判令孙少华支付理赔款75620.61元、保费3832.30 元,共计 79452.91 元”,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9年 10 月 30 日第 4 版法院公告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原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胡建伟、常梦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高瑞青、夏春青”应为“ 胡建伟、常梦微”,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8 年10 月 30 日刊登于公告版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王国鉴诉史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公告送达“ 2016 鲁 0203 民初 3911 号民事判决书”应为“ 2017鲁0203民初 3911 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9 年 8月 20 日刊登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原告聂勇诉被告赵军亮、藏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被告赵军亮”的公告表达有误,现更正如下:“被告赵军亮、藏子贺”。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9 年 8月 20 日刊登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原告杨耀中诉被告赵军亮、藏子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中,“被告赵军亮”的公告表达有误,现更正如下:“被告赵军亮、藏子贺”。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吴增德 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702198810954398,流水号:10012481),声明挂失作废。

    张 立 伟 所 持 身 份 证 不 慎 丢 失 ,证 号 :130223199901024014,声明挂失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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