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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9年11月13日

    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口振兴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口振兴店停止侵犯原告“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召回、封存并销毁含有“前列康”商标字样的包装物及标识;2、判令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口振兴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口振兴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包含调查和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烟台金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龙口振兴店不足以赔偿之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新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59664.14元、未付保费 6176.67 元、违约金64019.62元(以 59664.14 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8月7 日),同时自2019 年 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 78955.13 元、未付保费8264 元、违约金 104615.55元(以78955.13元为基数,自 2015年 12 月21 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8月 7 日),同时自 2019年 8 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 38179.58 元、未付保费 2895.07 元、违约金 46960.88元(以 38179.58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3 月 25 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8月 7 日),同时自 2019 年 8 月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中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 26316.56 元、未付保费 2734.97 元、违约金 37264.25元(以 26316.56元为基数,自 2015 年9月 21 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 2019年 8 月 7 日),同时自2019年8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 32897.94 元、未付保费 3451.67 元、违约金 44280.63元(以32897.94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1 月 30 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8月 7 日),同时自 2019 年 8 月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邱占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23703.22元、未付保费 2812 元、违约金19792.19元(以23703.22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4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8月7 日),同时自2019 年 8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翟德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 26996.72 元、未付保费 3274.69 元、违约金 27428.67元(以 26996.72元为基数,自2016年 10 月 25 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 2019年 8 月 7 日),同时自2019年8月 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 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赵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 61412.89 元、未付保费 5891.90 元、违约金 55025.95元(以 61412.89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2 月 22 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8月 7 日),同时自 2019 年 8 月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于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1、判令被告偿还理赔款 34936.66 元、未付保费 2810.78 元、违约金 54012.08元(以 34936.66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5 月 14 日按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9年8月 7 日),同时自 2019 年 8 月8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日千分之一计付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宫腾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宫腾宝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2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0000 元、利息 3120.79 元、利息的罚息12.49元(暂计至 2019年8月 22日),同时自 2009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贷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董知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董知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 17957.52 元、拖欠本金的罚息 722.69 元(暂计至 2019 年5月 10 日,同时自 2019年5 月11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仍按贷款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罚息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崇峰、罗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王崇峰、罗红梅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王崇峰、罗红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 373402.77 元及利息、罚息 8837.96元,合计382240.73元(暂计至 2018年8月 1日),以及自 2018年8月 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三、确认原告对王崇峰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中里46号内 8 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政臣、崔娇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张政臣、崔娇娇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二、张政臣、崔娇娇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362415.08 元及利息、罚息 12872.48元,合计 375287.56 元(暂计至 2018年7月2日),以及自 2018年7月3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三、确认原告对张政臣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中里 77号内8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芝字第 373776 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伟民:本院受理原告刘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602 民初709号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 4 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银涛、葛革:本院受理原告姜志华诉你二人及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鲁0602 民初 273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张银涛、葛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偿付给原告姜志华借款本金320000 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偿借款时止(其中 100000元自 2019年1月18 日起按月利率 2% 计算利息,22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王卫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张银涛、葛革负担。被告王卫国承担连带交纳责任。限你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如朝:本院受理原告张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如朝: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鼎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宏泰、董毅、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1885201.52元及利息 244441.46 元(暂计算至2018 年 7 月 31日),暂合计 2129642.98 元;2、判决烟台鼎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 年 8 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烟台鼎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宏泰、董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函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亚男、张潇文、宋历宣、宋历祥、任世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诉状中请求判令:1、判决烟台函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 2469061.63 元及利息 346747.71元(暂计算至2018 年7月 31 日),暂合计 2815809.34 元;2、判决烟台函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自 2018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亚男、张潇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4、宋历宣在出资不实 7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宋历祥在出资不实 500 万元本息范围内,任世平在出资不实 2000 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烟台市隆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5、原告主张对保证金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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