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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9年10月29日

    李世忠:本院受理原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 YS0166116《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且承担相应手续费用;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97058.3 元;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9 时 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任永涛:本院受理原告张茂红诉被告任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5472 元;以 35472 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6% 为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鲁 0591 民初301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两次开庭时间分别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上午9时 00 分、第 10日上午 9时 10分(遇节假日均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591 民初12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借款本金 311110.8元、律师代理费 15480 元及自 2016年 10 月 2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31111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 计算);二、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就上述款项对登记在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名下的鲁E8766C 号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82 元,公告费 650 元,由被告胜利油田同泰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管依岭: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诉被告管依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591 民初127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管依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借款本金 24844.67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自 2018年 1 月 2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 2484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就上述款项对登记在被告管依岭名下的鲁 E0583V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25 元,公告费650 元,由被告管依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中凯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强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1125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山东中凯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强工程款 9335650.21 元、利息 98336.49 元,共计 9433986.7 元;二、原告徐强对被告山东中凯风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涉案法兰锻造及机加工项目中锻造及热处理车间、机加工车间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徐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胡松卫:本院受理原告闫仁峨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591 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被告胡松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仁峨合同款28000 元。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韩磊 :本院受理原告郭续虎与你、东营万达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985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韩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续虎木平台施工款 122287 元及利息(以 122287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月 12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郭续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成光前: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李友俊、于珈浩与被申请再审人郭学胜、原审被告薄明安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电话、邮寄,均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主张内容提要:一、请求依法提起再审,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 0591 民初 406 号民事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郭学胜的诉讼请求;二、被申请人郭学胜赔偿申诉人误工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三、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14 时和第 25 日下午 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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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兴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连兴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1487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连兴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 504102 元、截至2019年1月 29 日的利息 16123.5 元、违约金 14121.15元,以及自 2019年1月 30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借款本金 504102 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46元,由被告连兴国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本院不再退还。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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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兴:本院受理原告朱乐梅诉被告李永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0591 民初 1606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被告李永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乐梅借款 450000 元。案件受理费 8050 元,由被告李永兴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李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1487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李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截至 2019 年 1 月 28 日的贷款本金99450.5 元、零售利息 3895.4 元、违约金 3048.22 元,共计106394.12元,以及自 2019年 1 月 2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 99450.5 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息。案件受理费 249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80 元,被告李涛负担 2418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本院不再退还。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张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1487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截至 2019 年 1 月 12 日的贷款本金 128082.62 元、零售利息 10506.98 元、违约金 11308.1 元、年费 2000 元,共计 151897.7 元;二、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自2019 年 1月 13 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 128082.62 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530 元 ,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210 元,被告张涛负担 3320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本院不再退还。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延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被告王延青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1651 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王延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截至 2019 年 1 月 23 日的贷款本金 121943.88 元、零售利息8727.38 元、违约金 7985.38元,合计 138656.64 元,以及自 2019年 1 月 24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方式:以贷款本金 121943.88 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28 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负担 170 元,被告王延青负担 3058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133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 29960.1 元;支付至 2019 年1 月 1 日的零售利息5606.42 元、违约金 9742.46 元;支付自 2019年1月2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25% 计算)。案件受理费933 元,由被告刘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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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立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14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至 2019年1月 25 日的贷款本金 151552.08 元、零售利息15648.07 元、分期手续费5637.97 元、违约金 28043.68元并支付自 2019 年1月 26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贷款本金 151552.08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25% 计算)。案件受理费 4313 元,由被告黄立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袁丁: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鲁0591民初13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 27887.28 元;支付至 2018年 3 月 27日的零售利息 5679.12 元、违约金 6676.58 元;支付自 2018 年 3月 28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25% 计算)。二、被告袁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公告费520 元。案件受理费 806 元,由被告袁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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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富: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鲁 0591 民初 14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春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 128584.3 元;支付至 2019 年1月15 日的零售利息 14495.31 元、违约金 9561.39 元;支付自2019 年 1 月 16 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贷款本金128584.3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18.25% 计算)。二、被告李春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公告费 520 元。案件受理费 3353 元,由被告李春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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