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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推动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解读《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振忠指出,《决议》是近年来全国首份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省级地方立法文件。《决议》的出台,为规范法律监督工作、补强检察工作弱项短板、优化法律监督工作环境,增强法律监督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省《决议》与 2009 年决议以及当前其他省份类似法律性文件相比,在多个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和创新。” 省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政说,“本次决议的制订,很好地适应了十八大后法治建设的要求,在思想、理念、技术上都有大的变化,体系性、操作性很强,体现了立法机关的政治担当和发展进步。”

    《决议》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的内涵、外延作出具体规定

    李政介绍,第二至六条分别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的内涵、外延作出具体规定,明晰各业务条线的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和监督方式。

    在刑事检察方面,特别规定严格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等重点内容。

    在民事检察方面,规定加强生效裁判结果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民事执行监督。

    在行政检察方面,特别规定建立实施行政检察年度报告制度,通过综合分析行政执法、行政审判和行政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失、管理漏洞、失职渎职等倾向性、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定期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特别规定注重研究发现教育、就业、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网络信息安全、金融等领域存在的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在未成年人检察方面,围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等特殊领域,规定加强对校园欺凌、性侵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活动的监督。

    《决议》对执法司法部门协作配合作出规定

    《决议》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执法司法部门应当配合、支持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等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平台与司法网络互联互通、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

    首先,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提出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意见,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结果;依法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业务信息数据及案件材料;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协查等工作。

    其次,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检察机关提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不充分的监督意见,应当作出书面补充说明;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依法规范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见,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回复。

    再次,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实现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畅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以及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监督渠道。

    另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对检察机关要求移送刑事案件的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及时书面反馈处理情况;推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完善第三方评估等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和公益诉讼裁判执行。

    《决议》明确健全法律监督保障机制

    《决议》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支持配合措施,通过多方努力切实增强机制刚性。

    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办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与法治政府建设一体推进,切实保障检察工作经费,改善检察机关办案条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完善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对公职人员不依法接受配合法律监督、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机关办理法律监督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协调公证、仲裁、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配合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援助、公益保护和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支持保障;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探索实行对公益诉讼等重大典型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合理诉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举报线索,对经核实采用的重要线索,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决议》细化法律责任追究措施

    “《决议》第十条申明了有关单位、个人的协助配合义务和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李政说。

    对有关单位、个人拒绝协助调查,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逾期不回复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其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通报,提出责令纠正、追究责任的检察建议。

    对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大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对公职人员失职渎职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对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等方式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决议》发挥实效

    张振忠指出,《决议》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提出明确要求。《决议》的出台,充分体现了省委高超的政治站位、强烈的使命担当,体现了省委对政法工作的坚强有力领导,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 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检的坚强领导下,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决议》执行到位、发挥实效。

    抓好《决议》的学习宣传。将专门举办全省检察系统法律监督业务培训班,进行集中学习、条文释义和工作指导,把《决议》的要求精准传达到全省各级检察人员。

    健全《决议》的配套制度。将把法律监督案件工作规则以及 13 个专项工作实施细则等改革成果,作为落实《决议》的配套制度同步组织实施。

    深化《决议》的贯彻实施。将坚持以客观公正、监督与办案相统一、双赢多赢共赢等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为引领,严格规范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切实增强监督质效,努力提供更多更优的检察服务。同时,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机关和部门严格执行《决议》和相关配套制度,共同推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推动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冯欣妤  李明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增强法律监督质效

    为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9月27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近日,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决议》进行深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