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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 款 通 知 书

    山东鑫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李迎春、颜敏:

    你单位因经营需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招行济南分行)申请 400 万元贷款,因该笔贷款你单位委托我公司提供保证。为此,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迎春与其妻颜敏与我公司自愿签订《自然人反担保保证函》,自愿为我公司与你单位之间的《 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债务清偿责任提供反担保。我公司依约为该笔贷款与招行济南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后因你公司未能偿还该笔银行贷款出现逾期违约,经诉讼程序,法院依法判决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经强制执行程序,由我公司代偿了该案的全部款项及费用合计金额为 2583063.06 元,截止至2019 年6月 24 日,我公司代偿金额利息损失为 2437140.86元,两项合计为5020203.92 元。

    望你单位及反担保个人李迎春、颜敏接到本通知 5 日内履行上述债务的清偿责任。

    山东至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二 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