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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严惩!

    近日,微山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刘峰(化名)等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县法院以贩卖、 运输毒品罪判处刘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张茜(女,化名)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超(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罪名与量刑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暗中联系,千里购毒

    犯罪嫌疑人刘峰长期进行冰毒买卖,为了取得货源,在其一圈内好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河南某地毒贩“麻子”,刘峰决定亲自赴河南验货、购买毒品,以便疏通其贩卖冰毒的货品来源渠道。为此刘峰使用其信用卡套现准备了购毒资金,因路途较远又联系其外甥女张茜帮忙开车,次日二人轮流驾车前往目的地,与上线“ 麻子”等人秘密接头后,在当地一隐蔽民房内进行毒品交易,刘峰现场试吸后向“麻子”支付了毒资,随后使用提前准备的信封将购得的150g 冰毒封装后藏匿于车辆引擎盖出风口处,企图逃避检查。完成冰毒交易后刘峰、张茜二人连夜驾车返回山东济宁,并在沿途一服务区内一同“溜冰”,后在高速出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起获车内藏匿冰毒。

    否认贩毒,辩称自吸

    到案后,刘峰自知无法回避从其车内搜出 150g 冰毒的事实,但长期混迹于毒品圈子的他知道如何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刘峰对于贩卖冰毒的事实和目的拒不承认,辩称所购冰毒完全用于自吸,认为自己的行为系非法持有毒品,并一再要求对毒品数量进行折算,企图减轻自己的罪责、逃避法律的追究。该起事实中,虽无足够证据证实刘峰具有明确的毒品下家,但其持有的冰毒数量较大,明显超出个人正常吸食量。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据此该检察院将刘峰的该起事实定性为运输毒品。 关于毒品数量提纯、定量分析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该院认为无论毒品纯度高低,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因此将运输冰毒的数量确定为150g,并以此提出量刑意见。

    亲情“ 协助” ,误入歧途

    此案中的另一名被告人张茜系刘峰的外甥女,虽是一名吸毒人员,但张茜有自己的家庭、事业,既未参与刘峰的毒品生意,也没有贩毒的经历,此次帮助刘峰运输冰毒仅仅是碍于情面、亲情帮助,然而就是因为她的无知、不懂法导致其锒铛入狱、接受法律的严惩。张茜有着良好的家庭环境,因遇人不淑、自控能力不强沾染了毒品,刘峰有时无偿向张茜提供冰毒供其吸食,于是当刘峰提出让张茜帮忙开车去外地时,张茜虽已猜测到此行的目的,但是碍于情面,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就没有拒绝。张茜在毒品交易现场目睹了交易全过程,在明知刘峰购买大量冰毒的情况下仍帮助刘峰运回冰毒,走上了毒品犯罪的不归路,刘峰害人害己,不仅毁灭自己还祸及他人,张茜也因自己的侥幸心理葬送了自己的前程。同时,鉴于张茜被动参与运输毒品,参与程度较低、 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该院合理区分主从犯,将张茜认定为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实现了罪刑相适应。

    毒品犯罪属于全世界打击的犯罪,严重损害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容易引发精神心理障碍,影响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极易滋生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此案中三名被告人不仅自己沾染毒品,还直接造成毒品的流通、扩散,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对三人的依法惩处具有很强的警示与震慑作用。下一步,微山县检察院将继续保持对毒品案件的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完善打击涉毒案件的工作机制,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阻击毒品犯罪。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