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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法结” 解“心结”

—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促成一民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双和解”

    结婚11年,2014年4月30日,小霞还是和丈夫协议离婚了。婚姻失败已是可悲,但更让她想不到的是一年后自己竟然收到一份关于还款的民事调解书。

    诘究本末

    原来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2012年3月2 日,丈夫王洋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20万元,王楠、赵辉对该笔贷款进行了担保。 但在办理贷款过程中,王洋向银行提供了其妻小霞的过期身份证,找人替小霞代签了夫妻共同还款确认书,该笔贷款用于了王洋个人经营及还账等。 到期后,王洋未偿还贷款,该银行诉至兖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中王洋向法院隐瞒与小霞离婚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小霞授权其代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并与银行达成调解协议。兖州区人民法院出具了王洋、小霞共同偿还贷款,王楠、 赵辉承担担保责任的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该银行向兖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兖州区人民法院冻结王洋、小霞、王楠、赵辉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小霞、王楠的部分银行存款。

    “对女人来说,婚姻失败已经是很悲哀的事了,可我没想到离了婚还有还不完的债。”知悉该调解书后,小霞又委屈又不理解,遂向兖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涉案债务发生在王洋与小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涉案的债务应认定为王洋与小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故判决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定纷止争

    “我对借款合同毫不知情,如此巨额债务也均未用于夫妻日常共同生活,王洋凭什么让我去承担?”小霞不服该判决,向兖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民行科检察官经过讨论研究,认为本案小霞确对该笔贷款不知情,但该案再审判决在2018 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前,故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考虑到该案申请人小霞对该案判决及银行违规放贷不满多次上访,如果直接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社会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

    “本案为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化解矛盾顺利结案的关键在于王洋是否能还上这笔借款。”民行科科长王蔷薇说。确定思路后,民行科承办检察官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债务人王洋和担保人赵辉身上。承办检察官首先找到了债务人王洋,指出王洋伪造小霞签名贷款以及在一审诉讼中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自己的行为给小霞生活造成的困境。经多次耐心的沟通交流,王洋流露出悔意,表示一定尽力消除自己错误行为造成的后果,尽快还上这笔借款。同时,承办检察官又找到了保证人赵辉,指出了其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赵辉也表示只要王洋能够还上一部分贷款,其愿意承担补充还款的责任。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该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履职不当的情况,向该公司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书,督促其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行业规范严格信贷业务审查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同时建议银行减免部分对王洋的利息及罚息,促进王洋尽快还款。 该银行采纳了检察建议,在减免了王洋9 万余元的利息及罚息后,王洋、赵辉与银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还清了所有贷款本息,和解协议于 2018 年12月31 日执行完毕。和解后,该银行送来“维稳促和,公正执法”的锦旗表示感谢。

    巧化心结

    “我没借钱、没签字、没花钱,怎么就冻结了我的账户,我跟孩子怎么生活呀?”王洋、赵辉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后,小霞认为法院在执行中从其账户中扣划了 13570元,现在与王洋离婚了,该笔款项王洋应该归还,否则其不撤回向检察机关要求监督的申请。

    承办检察官针对此问题又多次做王洋、小霞二人的思想工作,站在双方立场上分别进行释法说理,在王洋有还款意愿但确实经济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劝说双方虽然已不是夫妻,但要以和为贵、相互成全的方式解决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在2019年9月之前还款的协议,双方和解,沉积在双方心中多年的矛盾亦得以化解。小霞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兖州区检察院遂对该案作出了终结审查的决定。案件办结后,小霞专程到兖州区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表示自己可以放下过去,开始新的生活。

    “本案的圆满办结,充分体现了树立共赢监督理念的实践意义。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要充分考虑法律监督的目的和价值,抓住案件的症结点,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共同化解办案难题,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新水平和更高位的回归。”兖州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青说道。

    史桂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