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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公 告

2019年4月16日

    汪勃、白翠翠: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 (2019)鲁 1427 民初 49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1、汪勃偿还原告代偿款 25200 元及自 2018年 11月 13 日起按本金25200 元、月利率1.5% 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2、驳回原告对白翠翠的诉讼请求。上诉要求:1、撤销原判决;2、依法改判你们偿还代偿款25200 元及违约金 15960 元。自公告之日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林百磊: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新与被告山东三路工程有限公司、林百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1427 民初 213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偿还原告本金 4302503.76 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韩维朋、韩德学: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鲁 1427 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判决如下:1、韩维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山东吉融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偿款 12000 元及自 2018年 11 月 13 日起按本金 12000 元、月利率 1.5% 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2、韩德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诉要求:1、撤销原判决;2 、依法改判你们偿还代偿款 12000 元及违约金 10400元。自公告之日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夏津县人民法院

    郭庆燕: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逢超、郭庆震、郭庆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427 民初1634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韩福航、崔现娥、韩寿彬: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福航、崔现娥、韩寿彬、王泽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427 民初 1677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郭孝凯、许俊华、刘德海: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夏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孝凯、许俊华、刘德海、许士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427 民初 188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被告:杨之芹、陶永红: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1424 民初 2983 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临邑县人民法院

    翟文彬: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旭日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翟文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 1203 民初 1240 号判决书已生效。该案现已立案执行,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文件,为保证该案执行,我院已依法查封翟文彬所有的装载机及废旧设备一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评估报告 (评估价值为26300 元)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本院责令你于送达之日立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理已查封财产。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刘勇:本院受理原告耿蕾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2019)鲁 0117 民初 43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兹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审理,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张付强:本院受理原告吴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6时 30 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

    禹城市人民法院

    姜卫国:本院受理原告牟雪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货款 9000 元及自2017 年4 月 13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君略投资有限公司、赵伟:本院受理原告任旭与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602 民初 11365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烟台君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 万元,并自 2018 年9月 21 日起至被告烟台君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 1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标准,自 2018年 10 月 31 日起至被告烟台君略投资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赵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700元,财产保全费 1120 元,共计 3820 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牟展宜:本院受理原告赵文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602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牟展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赵文城货款 11250元,并自 2018 年 8月9日起至被告牟展宜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赵文城。案件受理费为 190 元,由原告赵文城负担 53元,由被告牟展宜负担137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晓辉: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602 民初9159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与被告高晓辉签订的鲁 FV3572 号自卸车挂靠营运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履行的口头合同。二、确认鲁 FV3572 号自卸车的所有权归被告高晓辉所有,限被告高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将该车的车籍办理至其名下,费用自理。三、限被告高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管理费 19200 元。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高晓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晓辉: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602 民初9160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与被告高晓辉签订的鲁 FV3573 号自卸车挂靠营运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继续履行的口头合同。二、确认鲁 FV3573 号自卸车的所有权归被告高晓辉所有,限被告高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将该车的车籍办理至其名下,费用自理。三、限被告高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付原告烟台隽大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分公司管理费 19200 元。案件受理费280元,由被告高晓辉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 0602 民初 9114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43827.44元、分期手续费 2600.17 元、利息 25906.02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 年 6 月 17 日 ),同时自 2018年6月18 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542 元,由原告负担921 元,由被告负担 3621 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胡海鹏、许文俊、姜福新:本院受理原告姜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胡海鹏清偿原告借款本金423000 元及自 2016年5月 6 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2% 计付利息,并由许文俊、姜福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4 日 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初美香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30000 元、利息 17400 元,并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款日仍以 3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 计算利息;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6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 10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 3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晨东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自清与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20000 元、利息 11600 元,并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款日仍以 20000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 2% 计算利息;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4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和 30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5 日 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 3 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路晓华:本院受理原告邹翔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0602 民初 2102 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路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邹翔借款本金 372000 元,并自 2013年 2 月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4% 计付利息给原告;确认原告邹翔对被告路晓华抵押的坐落于栖霞市迎宾路 402院 1 号楼 1 单元 502 号、栖霞市文化路 364 院 1单元 802 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伟伦:本院受理原告刘月兰诉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多次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02 民初 75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建东巷 16-4 号房产归原告刘月兰所有。案件受理费 10302 元,由原告刘月兰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玉香: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伟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鲁 0602 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21600 元,并以借款本金 21600元为基数,自 2015年 8 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 计付利息。案件受理费 437 元、公告费 390 元,由你负担,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迳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 2019 年2月 26日(总第6947 期)第 4 版法院公告第一栏中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鲁 0202 民初 3158 号案件开庭传票。”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8)鲁 0202 民初3158 号案件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9 年3月 26日 2 版与 3 版之间的夹缝法院公告刊登的蓬莱市人民法院原告萧宜青诉被告蓬莱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蓬莱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内容“蓬莱市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萧宜青诉你与第三人蓬莱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应为“蓬莱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萧宜青诉你与第三人蓬莱市凤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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