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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9年1月16日

    上海华东机械工贸公司烟台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于增香、于艳丽、于海军诉被告上海华东机械工贸公司烟台经销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斌、烟台市芝罘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韩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0264.47元,利息、罚息、复息共计56155.47元(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被告韩斌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同时由被告烟台市芝罘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确认原告对被告韩斌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岛东路99号三层A区33号房产一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舒兴武、王菁志:本院受理原告尹洪洋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舒兴武偿还原告6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同时由被告王菁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华盛煤炭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公司、姜政华、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1、被告烟台华盛煤炭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81113.24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烟台华盛燃烧设备工程公司、姜政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确认原告对被告烟台华盛煤炭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对被告天瑞集团汝州水泥有限公司的应收帐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赛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鑫龙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烟台赛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材料款52782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62717元(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同时自2018年6月9日起至被告烟台赛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止,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0705元,由被告烟台赛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万清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春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万清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李春英货款106000元,并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被告万清强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李春英。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万清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海阳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41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28750美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4474.61美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由被告许彤在最高本金限额87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54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3987元,由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海阳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7572.64美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3682.19美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由被告许彤在最高本金限额87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54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664元,由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海阳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67728美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3146.25美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由被告许彤在最高本金限额87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54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6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5647元,由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海阳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9932.23美元,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13899.31美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1日),自2018年4月22日起至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同时由被告许彤在最高本金限额87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限额5400万元及其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烟台交通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08元,由被告烟台泰裕化工有限公司、许彤、威海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从理:本院受理原告孙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息共计8000元;诉讼费、公告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林兴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烟台市林兴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789.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林兴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学工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公司,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烟台市林兴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1772.59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慧: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6134元、违约金372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起按每月840元暂计算至2018年8月止为5880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王立明、林娜、莱州市耀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杨绍林: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63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万元,利息、罚息共计76058.64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同时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被告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时由被告王立明、林娜、莱州市耀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被告杨绍林对被告莱州市耀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6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7620元,由被告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王立明、林娜、莱州市耀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杨绍林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全雄: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辖初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全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赵伟杰:本院受理原告李家仁与你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你向原告支付欠款2513元及自2014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君:本院受理原告张莎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高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莎娜2300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从良、高洪伟:本院受理原告栾兵、仪美丽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次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夏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高密市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8年5月25日刊登的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8)鲁0523民初378号案件公告中,“光石”,应更正为“千光石”,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8年12月4日第三版刊登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龙涛诉被告周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周子良”应更正为“李伟、李骑光”。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高建国所持律师证(执业证号13702200520925051、流水号10015025),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遗失产品购销合同壹张,合同号:1714833,申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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